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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某和女友楊某經過三年的戀愛決定結婚。因為二人參加工作不久,工資不高,遂商定共同出資購買婚房。看好一處房產後,雙方各自拿出7萬元繳納了婚房首付款14萬元,約定婚後一方負責償還銀行貸款,另一方負責家庭日常開銷。房產證上列明二人姓名。
  不料,婚前楊某經歷一場車禍被撞成重傷,數日昏迷不醒,醫生建議截肢。劉某認為自己無力承擔以後生活的重任,決定分手,但又覺得太不仁義,於是當著雙方父母的面簽下一份贈與協議,表示分手的同時將婚房首付款7萬元贈與楊某。後來楊某不僅康復,而且與他人結婚,婚後住進了當初與劉某合買的婚房,生活平靜而幸福。但劉某依舊單身。
  劉某覺得自己的生活不如楊某,前後數次找到楊某討要說法,而楊某均稱贈與協議合法有效,要求劉某配合更換房產證上的姓名。雙方溝通無果。2014年1月,劉某將楊某告上法庭,要求撤銷贈與,返還7萬元購房款。
  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贈與合同是可以撤銷的,該法第192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第186第1款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該案不具有可撤銷的情形。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第2款的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因此,雖然劉某始終不同意變換房產證的姓名,其贈與合同所指的財產仍未轉移,看似有權撤銷贈與,但該案的特殊性在於,劉某贈與財產是基於與重傷之下的未婚妻楊某脫離關係而作出的道義上的贈與行為。最終,法院認為劉某的贈與合同屬於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具有撤銷權,要求劉某在一個月內配合楊某變更房產證姓名。
  (作者單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檢察院)  (原標題:以為對方殘疾退婚已贈財產能否索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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